文章阐述了关于排名第一的成交供应商弃标,以及排名第一的成交供应商弃标是什么的信息,欢迎批评指正。
简略信息一览:
******购放弃中标的处罚依据
依据《******购法》,中标后弃标的供应商需承担法律责任。无论中标公示期还是中标通知书发出后,若无合理理由放弃中标,都将面临法律制裁。具体措施包括:取消投标保证金,要求赔偿包括重新***购费用、时间成本在内的经济损失。
招标人可追究弃标的中标人的法律责任。法律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******购法》第四十六条中标、成交通知书发出后,***购人改变中标、成交结果的,或者中标、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、成交项目的,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。
法律分析:放弃中标按法律规定要承担责任。******购法规定,中标、成交通知书发出后,***购人改变中标、成交结果的,或者中标、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、成交项目的,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。
对于放弃本项目的供应商,处以***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,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,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******购活动,有违法所得的,并处没收违法所得,情节严重的,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中石化招标过程中,一标弃标,二标为什么不能顺延为一标呢
1、一种观点认为,顺延至第二名中标是第一选择。这是从提高***购效率的角度出发的,为的是按时完成***购项目,尽可能避免重复操作,降低***购成本。因此,多数从业人员都建议,中标人无故放弃中标的,若合格供应商仍符合法定三家以上的数量,且没有违法违规情形,顺延第二中标候选人是可行的。
2、不一致。在招标过程中,招标人可能会制定一系列招标标准和要求,其中包括招标人有权随时作废或更改招标文件的条款,这通常被称为一标弃标。而二标是一种保证措施,即当第一标投标不符合要求或被弃标时,招标人可以选择从第二标或其他投标方中选定中标者,所以二者是不一致的。
3、一标段二标段是人为的划分,因为招投标是要完成了一定的手续以后才能进行的。比如一个工程投资方完成了某部分的招投标所规定的事项后,便先把这部分例出来作为一个标段先进行招投标,这样可以节省时间 加快工程进度。又比如一个工程比较大,也可以按照地块来划分,分开进行招投标。
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,能要求差额赔偿吗?
选择第二中标候选人中标时,招标人要是认为差额太大的,可以选择重新招标,而不是要求已弃标的第一中标候选人赔偿差额。工程建设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,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;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,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。
同时根据上述法律固定,第一中标人弃标的,招标人可以没收其预交的招标保证金或履约金。若招标人实际损失大于招标保证金的,可以要求第一中标人补足赔偿。如果第一中标人未交招标保证金或履约金的,招标人可要求其赔偿全部的实际损失。所以招标人不再可以要求第一中标人赔偿差额。
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放弃投标或中标后放弃的,招标人可没收其全部投标保证金但不可没收其履约保证金。是履约保证金数额的确定要与合同付款条件联系起来,履约保证金一般随进度款同步返还。根据国务院《招投标法实施条例》第58条规定,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10%。
那么中标人在签订施工合同之前放弃中标的,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,在建筑施工领域,该缔约过失责任的形式有两种:一是不得请求返还投标保证金;二是赔偿给招标人造成的实际损失,主要指重新招标的费用,加上新中标价格如果高于原中标价格的差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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